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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诉谷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被告谷X。

原告赵X诉被告谷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骆恩卿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被告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9年结婚,1980年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碍于面子一贯迁就被告。现被告临近更年期脾气越发喜怒无常,扰致原告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谷X辩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双方极少争执。原、被告婚后在长春居住生活,1993年被告携女抵沪,次年原告来沪团聚,家庭生活一直幸福、和睦,原、被告之间照顾有佳。近一两年,原告结识了某婚外异性,该异性对原告纠缠不清,并干扰了原、被告的家庭生活。现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只是一时受到迷惑,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年底自行相识恋爱,197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赵XX。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变淡,且被告因更年期脾气多变扰乱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表示,并未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婚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同时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关心原告,维系家庭完整,争取夫妻和好。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户籍材料、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成婚后,为创造幸福的家庭生活均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为了女儿的求学更是放弃了家乡稳定的生活,举家来沪打拼,颇为不易。现女儿已成家立业,原、被告本可放下生活的重担,享受晚年生活,却为婚姻问题对簿公堂,实为可惜。夫妻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本属正常,况原告明知被告处于更年期这一特殊的生理阶段,理应对被告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给予更多关心、照顾和包容,现在却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实属不该。作为被告,应尽量克制自己脾气,避免与原告发生冲突,也应加强对原告的信任,避免夫妻隔阂。同时,原告也应端正自己的言行,凡事以家庭为重,避免使人产生疑虑的举止。本院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均以家庭和睦为重,加强沟通,增进交流,遇事互谅互让,应可避免争执。即使产生矛盾,亦应以和为贵,谋求正确的解决途径。现被告坚持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给予和好的机会,双方共同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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