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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盘某、柯某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锋,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盘某、柯某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李美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盘某于2012年3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某x元;

二、柯某于2012年3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某x元;

三、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0元,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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