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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林科所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8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X乡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汉族,河口区X乡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

代表人祖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生,汉族,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法律顾问处干事。

上诉人魏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0)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略)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0)河民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纪洪广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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