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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徐某、许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张某乙,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徐某、许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徐某、许某,辩护人刘某、张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9月,被告人夏某、徐某、许某通过阻拦承建方机械设备入场、赶走其他施工方强行承建活动板房、赶走其他施工方强行承建广告牌、阻拦施工方入场测量放线等手段胁迫正弘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9月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的价格与其签订了《桐柏香溪华府项目地方认价材料运输协议》和《桐柏香溪华府项目附属工程承包意向》等两个协议。在此期间,被告人夏某伙同徐某、许某通过强行揽建活动板房、广告牌、石渣、石粉路、挖填土方等工程获利,强迫交易数额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徐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张xx、庄xx、冀xx、张x等人的证言,正弘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供料协议和附属工程承包意向书,香溪华府项目部结算、入帐凭证、银行汇款及收款收条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其他证据相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徐某、许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强迫交易数额不实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夏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徐某、许某的刑期均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某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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