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夫妻关系极不融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朱某华(女,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朱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债权x元(邓小鹏下欠原、被告的借款x元)归被告朱某享有;
四、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