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郁慧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退休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
马某某和唐某某两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县人民法院(2008)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并于2010年5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再审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慧良、被申请人朱某某、原审被告马某某以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建龙均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宋某某的再审理由是:原审认定的朱某某所持有的署名“宋某某”三字的借条不是本人所写、宋某某本人没有向朱某某借过款项,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朱某某的答辩意见是:款项是马某某从我手上领取的,借条也是马某某交给我的,原审调解结案,是合法的,请求维持原审调解书。
原审被告马某某以及唐某某的答辩意见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调解书是宋某某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易冠军签订的,合法有效,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宋某某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株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株洲县人民法院(2008)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