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甲承担。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