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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不服郴州市XX处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12)郴北行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男,37岁,汉族,系郴州市七四二九工厂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X

被告郴州市XX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X。

法定代表人曾XX华,该处主任。

原告朱XX不服被告郴州市XX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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