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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6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潘某某,男,66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5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子女3个,婚后双方为小事长期吵闹,原告见小孩当时未成年忍气吞声,小孩成年后,被告仍不思悔改,1998年3月2日,被告与原告为琐事发生争执,迫使原告离家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从未有与原告和好行为。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6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65年12月29日在原零陵县X镇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以致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对共同财产无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提出与被告潘某某离婚,被告潘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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