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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骆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念杨村X组。

被告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现下落不明。

原告雷某与被告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8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骆X。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双方凑合地在一起生活。2005年至2006年期间,原、被告一起在新疆打工,在此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并且被告有了外遇。2006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此后未曾与原告有过联系。2008年3月原告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骆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8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骆X,现小孩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2008年原告曾向本院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期间本院经调查被告骆XX下落不明,遂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庭审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该案本院按撤诉处理。2011年6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儿子骆X的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裁判,同时原告表示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及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至开庭审理时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档案、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本应相互信任,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并维持幸福美好的生活,但双方均未能珍惜。婚后因家庭矛盾,被告长期离家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下落不明且孩子长期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经征询原告及被告之母陈亚云意见,双方均同意孩子由骆X抚养(暂由其父母代养),并由原告给付适当的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确切查实,对此本案暂不作处理,双方以后如有争执,可另行解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雷某与骆XX离婚。

二、儿子骆朝阳由骆XX抚养,骆XX下落不明期间骆X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自2011年12月1日起,雷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付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如

人民陪审员朱宝发

人民陪审员马清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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