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丽杨德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与再审被申请人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乙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调解书的内容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审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真
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某乙斌
审判员张某乙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