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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与再审被申请人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丽杨德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与再审被申请人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乙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调解书的内容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审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真

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某乙斌

审判员张某乙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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