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长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X区,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2007年正月初八,原、被告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在福州同居生活。2008年8月30日,生育一子许某某,户口申报在原告户籍处,非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12月,原、被告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生育的非婚生子许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教育,原告许某于2011年11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被告陈某非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非婚生子十八周岁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