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的刘某某与杨某物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2011)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13日前自觉履行(2011)天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