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漯河市××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漯河市××科科长。
申请执行人路××。住××。
被执行人漯河市××委员会。
被执行人漯河市××局。
被执行人漯河市××局。
申请复议人漯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2)源执字第634—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执行法院认为,漯河市××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系原漯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的所属全供事业单位,因2004年机构改革时原市××委被撤销,其人员和职能被划入异议人市××委、被执行人漯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被执行人漯河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被执行人漯河市××局(以下简称××局)。异议人及另三被执行人是市××委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其债务亦有偿还的义务。异议人市××委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原审法院驳回异议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异议。
申请人××委称,1、市××中心系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用自有资产偿还其债务。法院追加市××委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责任,违背企业管理制度,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2、从原市××委划入其职责主要是对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运行调节等宏观指导职能,不涉及企业的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对于路×诉市信息中心一案原市××委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该是承接原市××委对所属企业微观管理职能的单位。法院认为因其承接了原市××委的部分宏观管理职能而裁定其为被执行人,依据不足。3、路×诉市信息中心一案裁定发生在2002年,原市××委于2004年撤销,后成立市××委,当时,法院及路×并没有告知或者声明原市××委与路×诉市××中心一案有关的任何信息,市××委应该承担市××中心的债务偿还义务。因此,其认为原审法院的执行裁定存在程序问题,而且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市××委为主张其不应该承担责任,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共产党漯河市委员会漯文[2009]X号文件,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通知第三部分机构调整第一项: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委的工业行业管理和工业经济运行方面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不再保留市××局、其行政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漯政办[2010]X号文件,“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部分职责调整第(一)项:将市××委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的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上证据主要证明原市经贸委宏观管理的职责、职能划入××委,现已调整到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应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文[2004]X号文件,将市××委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府制定、经济运行调节等职能划入市××委。将市××委承担的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职能划归中小企业局。撤销市××委。漯文[2009]X号文件,漯政办[2010]X号文件机构改革,将市××委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规定不再保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其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划入××委、中小企业服务局的职责,是原市××委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对其债务是否有偿还义务存在瑕疵,应待事实查清后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2)源执字第634—X号执行裁定书。
二、待案件事实查清后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张一帆
审判员付要欣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霍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