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栾川县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高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郝某,男,31岁,住所(略)。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栾国土罚字[2011]X号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国土资源局采取邮寄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栾国土罚(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能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是否收到,从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出发,应视为没有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栾国土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宏远
审判员董红太
人民陪审员常幸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