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乙,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某(又名马X),男,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5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