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博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x.82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合计x.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