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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峡县协和医院对面“金龙苑”工地干活时,将金XX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骑至西峡县X路“新天下”网吧门口停放。17时许李某某准备将摩托车转移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00元。

另查,被盗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XX的陈述、证人李某X、裴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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