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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2011年8月13日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罗某携带螺丝刀、锥子等工具到渑池县X镇X街任某家,盗窃现金55元后被当场抓获。

2011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螺丝刀、锥子等工具到渑池县X镇X街X号韩某家盗窃时,被回到家中的韩某振等人发现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两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在两次盗窃过程中,均被当场抓获,属盗窃未遂,且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小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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