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上某、张某乙伟(已判决)等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渑池县X村第一耐火材料厂”,将该厂两台15KW电动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30元。
2、2005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上某、张某乙伟(已判决)等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渑池县X村李某破碎厂,将该厂一台45KW电动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12元。
上某事实,被告人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韩某、李某陈述、证人张某乙证言、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上某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上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