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河、黄元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因纠纷在鲤城街道龙宫天下娱乐城附近用拳头殴打林某、林某某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林某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家属主动向本院交存了赔偿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吴某、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林某某陈某,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莆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仙游县公安局鲤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代保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陈某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其家属在庭审后能主动将赔偿款提存到法院,可视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某
人民陪审员郑小舷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