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住(略)。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以刘某某名义持有的陕西省双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股票号码为x、x的两张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安民
人民陪审员杨宝祥
人民陪审员任瑞治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乔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