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乙。

被告人何某。

被告人陈某丙。

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学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与何某红及绰号叫“牛嗨”的人(均另案处理)在贺州市X区“好大妈饭店”附近逛街时,何某红看见了欠其赌债的陈xx并将其拦下,尔后即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到来。陈某甲、何某接到电话后赶到了何某红处,何某红叫陈某甲到八步“新泰”酒店开车过来。陈某甲开车来到后,何某红、陈某乙、何某等人把陈xx押上车,并由陈某甲开车把陈xx带到黄田火车站附近地名叫“白面石”的一松树林里。何某红要陈xx还“欠款”x元,陈xx说没有钱,也不用还这么多,只能还x元。何某红随即拿树枝朝陈xx身上打去,并叫大家打,在场的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等人也上去殴打陈xx,并强逼陈xx打电话回家拿钱来赎人。陈xx无奈,只好打电话叫其哥哥陈某标拿x元钱到黄田火车站。不久,何某红又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丙过来帮忙看守陈xx,陈某丙驾车来到“白面石”后亦参与看守陈xx,并不许陈xx走动。下午6时许,陈某甲、何某驾车到黄田火车站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陈xx趁看守不备借机逃脱。经法医鉴定,陈xx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某,陈某标的报案材料及辩认笔录,证人邓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方位照片,贺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检查有关材料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贺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的供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己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陈某丙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四、被告人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谦意

人民陪审员郭某雄

人民陪审员黎琼珍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懂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