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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雷某与被告雷某、刘x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x号。

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x号。

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雷某与被告雷某、刘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雷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某、雷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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