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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吴某乙诉张某丙、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院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戊。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吴某乙诉被告张某丙、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丙、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宜阳县境内,被告张某丙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宜阳县,根据法律规定,宜阳县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丙、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丙、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发

二零一零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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