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闯入本村王某X家中,趴在正在睡觉的王某X身上,亲吻王某X的脸,并掀王某X身上的被子。后在王某X的极力反抗和随后到场的王某X奶奶的打骂下,王某某逃离现场。2011年8月26日,经村民调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X精神抚慰费x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10月10日到滑县公安局留固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王某X的陈述,证人朱某、王某X、秦某证言,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常永前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