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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卓某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韩某乙,又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丙,又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丁,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李某、吴某、韩某乙、韩某丙、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丁、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八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2月24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谷某峰(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村西口,将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两根50米长x.5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2000元。

2、2011年1月10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镇常庄南边,将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14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4480元。

3、2011年1月13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镇常庄南边,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8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2560元。

4、2011年1月16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镇X路X路口,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4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1360元。

5、2011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惠济区X村,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12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000元。

6、2011年4月6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村北边,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11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张某丁,张某丁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520元。

7、2011年4月8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村北边,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133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192元。

8、2011年4月15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村,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两根5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张某丁,张某丁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800元。

9、2011年4月25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吴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村南边,将联通公司停用的一根30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4800元。

10、2011年4月26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韩某乙、王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二七区X村北边,将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根5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一根5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程书奎(另案处理),程书奎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并卖给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2300元。

11、2011年4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吴某、韩某丙、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镇X路新华电脑学校东围墙处,将联通公司停用的一根10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1800元。

12、2011年4月30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韩某乙、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村X村的公路上,将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根12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一根12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经程书奎介绍将电缆线卖给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是通信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720元。

13、2011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李某、韩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村口,在将联通公司两根50米长x.5通讯电缆线割断盗走的过称中被人发现,谷某某等人逃跑。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4900元。

14、2011年5月9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吴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郑州中原区X村X路上,将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根16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一根16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7840元。

15、2011年5月13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吴某、李某、谷某峰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村X路上,将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两根200米长x.5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盗证明、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谷某某、李某、吴某、韩某乙、韩某丙、王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丁、陈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4起盗窃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此起盗窃。其他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以被告人在第13起盗窃时系未遂以及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24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谷某峰(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荥阳市X村西口,将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两根50米长x.5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2000元。

2、2011年1月10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镇常庄南边,将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14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4480元。

3、2011年1月13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镇常庄南边,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8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2560元。

4、2011年1月16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镇X路X路口,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4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1360元。

5、2011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惠济区X村,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12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000元。

6、2011年4月6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村北边,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11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张某丁,张某丁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520元。

7、2011年4月8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村北边,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133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192元。

8、2011年4月15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村,将联通公司路边正在使用的两根5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张某丁,张某丁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800元。

9、2011年4月25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吴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村南边,将联通公司停用的一根30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4800元。

10、2011年4月26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韩某乙、王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二七区X村北边,将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根5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一根5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程书奎(另案处理),程书奎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并卖给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2300元。

11、2011年4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吴某、韩某丙、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镇X路新华电脑学校东围墙处,将联通公司停用的一根10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1800元。

12、2011年4月30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韩某乙、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市X村X村的公路上,将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根12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一根12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经程书奎介绍将电缆线卖给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是通信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3720元。

13、2011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谷某某、谷某峰、李某、韩某丙经预谋后,到荥阳市X村口,在将联通公司两根50米长x.5通讯电缆线割断盗走的过称中被人发现,谷某某等人逃跑。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4900元。

14、2011年5月9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李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郑州中原区X村X路上,盗窃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根16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一根160米长x.4型号通讯电缆线,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盗窃赃物仍帮助予以拉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7840元。

15、2011年5月13日夜里,被告人谷某某、吴某、李某、谷某峰经预谋后,到荥阳市X村X路上,将路边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两根200米长x.5型号通讯电缆线盗走。后谷某某等人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明知是被盗电缆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八名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电缆线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被盗单位被盗证明证明被盗电缆线的情况,被告人辩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谷某某参与盗窃15起,共计价值x元,其中1起未遂,价值490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7起,共计价值x元,其中1起未遂,价值4900元;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3起,共计价值x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价值7840元;被告人韩某乙参与盗窃2起,共计价值6020元;被告人韩某丙参与盗窃2起,共计价值6700元,其中1起未遂,价值49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1起,价值2300元;被告人张某丁明知是被盗电缆线仍予以收购2起,共计价值7320元;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被盗电缆线仍予以收购4起,共计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李某、吴某、韩某乙、韩某丙、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谷某某、李某、吴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乙、韩某丙、王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帮助转移,被告人张某丁、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八名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4起盗窃中,被告人吴某辩称其未参与盗窃,经查,有被告人谷某某、李某供述及吴某的供述均证明吴某无盗窃的共同预谋,但明知是谷某某等人实施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第14起犯罪事实的罪名应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谷某某、李某、韩某丙在实施第13起盗窃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归案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以第13起盗窃未遂及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赵某昊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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