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诉被告漯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漯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1日,原告沿逍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瓦店镇X村X路口时,与秦某驾驶的豫x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受伤,后原告入住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因事故车在漯河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漯河保险公司辩称: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秦某系无证驾驶;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