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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漯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诉被告漯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漯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1日,原告沿逍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瓦店镇X村X路口时,与秦某驾驶的豫x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受伤,后原告入住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因事故车在漯河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漯河保险公司辩称: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秦某系无证驾驶;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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