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向华,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尚某某(系被申请人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党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向华、被上诉人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