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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徐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刘xx驾驶陕Ax号三轮汽车沿沣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寨村万通线缆厂门口时,将路上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曹xx(男,53岁)碰撞,致其受伤,曹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xx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xx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曹xx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同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汪某、姜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查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破案、抓获经过,民事赔偿协议、领某、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xx应予惩处。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关于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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