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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唐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学生。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系原告周某伯父。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被告唐某甲之父。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唐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梦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2时40分许,唐某甲驾驶摩托车由韶山市杨林某杨林某瓦子坪方向途经韶灰线杨林某油站地段,将同方向在公路路边行走的周某撞伤,造成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韶山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为此唐某甲支付了6300元医疗费给周某,后双方在医疗费支付金额上未达成协议,周某遂于2010年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7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唐某甲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等损失6000元,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梦群

二0一0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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