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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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红卫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红卫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卫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红卫在磁涧镇X村见张XX家大门锁着家中无人,经查看四周无人,遂蹬住院厕所砖墙进入院内,并沿一楼室内楼梯进入二楼房间实施盗窃时,被及时回家的张XX发现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陈红卫的现场指认笔录及被盗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红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陈红卫认罪态度较好,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红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吕书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靳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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