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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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乔某伙同王某、时某、陈某、张XX(四人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局,在王某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冀战宏x元。

另查明:被告人乔某在案发后已退给被害人被骗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冀战宏的陈某、证某王某、时某、张XX的证某、到案经过、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证某、户籍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乔某诈骗所得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冀战宏,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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