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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长垣县蒲西农产品批发市场,将C排东侧两户楼房墙体内的电线抽出658.5米装进编织袋盗走。次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盗窃的部分电线在长垣县X路西段被公安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562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携带螺丝刀、钳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在长垣县蒲西农产品批发市场,将C排东侧两户楼房墙体内的电线抽出658.5米。12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盗窃的部分电线回家行至长垣县X路西段时,被长垣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562元。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被盗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2、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户籍证明;3、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4、证人王XX的证言;5、抓获证明;6、长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左民廷

审判员陈普民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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