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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盗伐林某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1月14日被(略)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4日和2012年1月16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0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行经(略)鲤城街X路鲤城卫生院门前路段与温某驾驶的闽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林某血样中乙醇浓度91.45mg/x,属醉酒后驾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略)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略)X村民委员会愿意对被告人林某承担监管、帮教责任;(略)司法局石苍司法所建议对被告人林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林某投案的证明,证人温某、刘某证言,被告人林某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自己受伤及二车损坏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能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属自首,且有关部门愿意对被告人林某承担监管、帮教责任,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良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章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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