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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7月3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牛某伙同张换前(已判刑)、冯某(已判刑)窜至上蔡县X村高某高某家将窗前一头母猪盗走,价值1080元。后由张换前将猪卖给胡亚喜(另案处理),得赃款三人分肥。

2、200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某伙同牛某化(另案处理)窜至汝南县X村孙庄袁某金家盗窃羊三只,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袁某陈述、同伙人张换前、冯某、牛某化的供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汝南县X镇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自首证明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郭某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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