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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汤某,第三人葛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委托代理人朱向东,系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汤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第三人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汤某,第三人葛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2010年,第三人葛某、王某向被告汤某借钱用于生意经营,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在原告马某处借款x元,于2010年7月20日又在原告处借款x元,并分别转借给第三人葛某x元、王某x元。后第三人葛某给付被告x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x元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借款x元及利息x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某、第三人王某欠原告马某欠款一万三千元,此款于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前连带付清。

二、被告汤某、第三人葛某欠原告马某欠款二万元,此款于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前连带付清。

三、被告汤某欠原告马某欠款二万七千元,此款于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二千元,减半收取一千元,由第三人葛某、王某各负担五百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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