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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XX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下沟X号200-3。

委托代理人律XX,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XX煤矿。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吕XX,系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矿股东。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事实:2010年12月2日,原告在被告煤矿井下作业时因顶板脱落,致原告左肩关节脱位、左髋关节脱位、左腋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x.8元。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全部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原告受伤后,共向被告借款1.2万元。现双方就其他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XX煤矿除已付原告陈X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再赔偿原告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继续治疗费等合计二万元,扣除原告在受伤后向被告借款一万二千元,余款八千元,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付清,视为双方赔偿结清。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江

人民陪审员王居权

人民陪审员杜盛东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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