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郑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取名郑X,X年X月X日生儿子取名叫郑XX。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而后于2006年5月分居至今。2012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婚生子郑XX由原告李某抚养,并由自己负担郑XX的抚养费。
三、家中共同财产归被告郑某所有,其它个人生活用品各归其本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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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