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唐某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4日被铜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铜梁县看守所。

铜梁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以“办事”为由借得杜某某莱宝驰x-7型二轮摩托车,并将该车骑到大足县X镇变卖后逃至外地,获款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杜某某,经铜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490元。2011年11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熊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及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490元,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赃款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所处罚金和应追缴的赃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蓝海宾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泳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