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支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已与被告××支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陈XX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