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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方明凤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剑锋,河南人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方明凤,女。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方明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明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元月5日,我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大女孩胡某梅,X年X月X日生男孩胡某勇。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自2006年正月外出务工后,第一年还与我联系,以后这四年既不回家又不与我联系,我多方打听,至今没有找到其人。现在我们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丧失,诉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两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50%;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明凤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8月经陈开生介绍相识。1995年1月5日在光山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后一直随原告父母一块生活,1995年12月21日女孩胡某梅出生,现在光山县城关一中就读。2002年1月1日男孩胡某勇出生,现在吕围孜村小学就读,2006年农历1月16日被告外出务工,当年被告回家一次,其后四年间被告既不回家也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后多方打听,至今不知被告下落,遂引起诉讼,并提前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本人身份证一份、常居人口登记卡二份(均系复印件)、结婚证一本(原件)及光山县X街道办事处吕围孜街道居民委员会、该委街道居民鄢××、鄢××书面证明各一份、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李××调查笔录一份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说明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但后来被告外出务工之后,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既不回家也不与原告联系,致原告无法知其下落,造成原、被告分居达四年之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定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不能履行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原告诉求两小孩由其抚养,合乎情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待被告具备履行抚养条件时,原告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方明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方明凤离婚。

二、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方明凤婚生长女胡某梅、长子胡某勇的抚养费暂由原告胡某某全部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陈钢

审判员王骁励

审判员饶祖德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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