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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与凌某、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

被告凌某。

被告王某。

凌某与凌某、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2日两被告到原告凌某家为其父用水一事与原告发生争吵,两被告将原告凌某打伤。原告凌某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3488元。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凌某、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凌某医疗费2850元,被告凌某、被告王某当庭付清。

二、原告凌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告凌某、被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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