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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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山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9月21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9月2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丙、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14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2年2月19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委党校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北京民航、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部门正式工作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李某x元,被害人刘某x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明、辨认笔录、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刘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辩称自己没有冒充省委党校工作人员,帮人家跑安排工作自己还贴钱,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委党校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北京民航、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部门正式工作为由,分多次在焦作市X村被害人李某、刘某的家中和郑州等地以及汇款的方式,共骗得被害人李某x元,被害人刘某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初的时候其和刘某荣合作以给别人介绍工作为名骗钱花,杨某对外声称自己是省委党校杂志社主任,2007年10月份杨某来到焦作给王某丙说自己认识很多领导,只要花x元就能安排到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正式工作,王某丙很相信,就介绍给自己的侄女王某甲安排工作,杨某分四次收取王某甲母亲(李某)x元。2007年11月份李某又让杨某帮邻居刘某儿子王某丙安排工作,杨某在刘某家自称是省委党校的主任,只需要花5万元就能安排个民航的工作,先后共收取刘某x元,后来李某和刘某找杨某退钱,杨某躲起来了,一直到2011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0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兄弟媳妇王某丙到其家中说有个亲戚叫杨某某在郑州党校工作,手里有指标可以安排去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趁这个关系给其女儿王某甲找个工作,李某听后很高兴当即表示同意,后李某先后交给杨某某x元,后来其女儿王某甲的工作一直没有解决,打电话给杨某某手机无法接通,一直联系不上杨某某,到郑州党校和省委党校打听得知郑州党校和省委党校根本就没有杨某某这个人。

3、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07年11月份的时候,刘某听邻居李某说有个关系可以安排其女儿到民航上班,经询问李某说是她弟媳妇王某丙找人办这件事,刘某就找到王某丙还有没有去民航的指标,王某丙说她有个亲戚叫杨某某在郑州党校上班,指标不多,需要花5万元跑关系才能到民航上班,刘某听后很高兴,让王某丙帮忙联系为其儿子跑工作,2007年11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李某领着杨某某到刘某家中,杨某某说其在郑州党校工作,钱不会白话,肯定能安排她儿子去中国民航上班,刘某当场给了杨某某x元,第二天又给杨某某的账户汇了5000元,后来杨某某打电话说中国民航还有一个指标,可以安排刘某的女儿也去民航工作,也需要花5万元才能去,这样刘某又分三次给了杨某某x元,过了几个月一直不见杨某某落实安排工作的事,就给杨某某打电话,手机无法接通,一直联系不上杨某某,到郑州党校和省委党校打听得知郑州党校和省委党校根本就没有杨某某这个人。

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跟杨某认识3、4年,两人从2002年夏天开始一起在郑州租房住,杨某说自己在省委党校上班,还认识领导,给别人介绍工作,跑跑关系,经常焦作郑州两地跑,杨某拿唐某某的身份证办了几张银行卡,一直都是有杨某拿着用,唐某某也没管过。

5、证人王某丙、王某甲的证言,二人均证明通过王某丙找关系花5万元到北京培训,完了到民航上班,后来在北京东方华睿培训学校基地培训三个月,但一直安排不了工作,王某甲通过杨某某在驻马店的一个高速收费站上班,后又被分到郑州收费站,后来收费站不让干了,因为他们是驻马店交通技校的实习生,连临时工都不是,后来家人去找杨某某要求退钱,但找不到他了。

6、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在北京东方华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担任培训老师,学校只负责技能培训,收费2000到6000元不等,当时对招来的学生进行航空票务知识等培训,学校只推荐就业,不负责安排工作,有个叫“刘某龙”的是招生代理,招来一个学生培训费6000元左右,给他返800多元的招生费,全国都是一样,他多没多收钱就不知道了。

7、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刘某、李某辨认杨某辨认笔录,王某丙、王某甲辨认刘某龙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发给李某的短信照片。

8、北京东方华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证明一份,证明该校从未对外承诺安排、分配民航正式工作。

9、中共河南省委党校证明一份,证明该单位没有叫杨某(别名杨X的工作人员)。

10、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证明一份,证明许世龙(男,X年X月X日出生)非该单位工作人员,其所持有的河南电视台工作证(法制频道)系伪造,该单位也没有“河南资源”栏目组。

11、北京市X区世纪培训学校证明一份,证明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该校办公老师。2009年通过网络获取我校招聘信息,经面试合格后被录用。

12、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驿阳分公司人事劳动科证明一份,证明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驿阳分公司竹沟收费站顶岗实习,不是该单位正式在编员工,实习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13、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证明一份,证明该校2007年秋季通过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商议安排部分学生在该公司收费站进行顶岗实习,没有以正式工的名义进行过推荐工作。这些安排不向学生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以推荐工作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与学校无关。

14、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证明一份,证明该局在办理杨某一案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骗供诱供、辱骂等违法违纪行为。

15、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一份,证明本案的发生、侦破情况。

1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费凭条、业务收费凭证(均系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虚构事实,冒充省委党校人员,骗取被害人李某、刘某的信任,诈骗总价值x元,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证明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杨某关于自己没有冒充省委党校工作人员,帮人家跑安排工作自己还贴钱,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责令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x元,被害人刘某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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