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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芦某某及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芦某某,男。

一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X),男。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芦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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