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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某与××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被告××公某。

原告××公某与××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994元,由原告××公某公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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