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被告××公某。
原告××公某与××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994元,由原告××公某公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