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日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翻释人朱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X路东段9路公交车上,乘失主潘××不注意,将失主潘××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86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