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
被执行人长沙天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旭进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天宇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长长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申请执行长沙天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旭进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天宇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长沙长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立案执行。2008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本院执行。因上述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天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于2010年6月10日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长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天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长沙天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x.41元,利息予以免除。2010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向本院提交执行终结申请书,称被执行人长沙天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提交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至此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1-X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马国庆
审判员陈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