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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河阳(略)事务所(略)。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冯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焦作市长途汽车站门口用身体撞击21路公交调度室,调度员王某乙在劝阻时遭到刘某某的辱骂、殴打。王某乙报警后,焦作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三大队的值班民警祁某、秦某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在焦作市长途汽车站院内对刘某某亮明身份后,要求其到王某派出所进行处理,刘某某不予配合,并对民警辱骂殴打,后巡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刘某某、张某某赶到后,将刘某某制服并送到王某派出所。在王某派出所内,刘某某继续对民警辱骂。刘某某亲友也对所内民警进行辱骂、撕打欲将刘某某带走,并将民警李某某的警衔撕掉,朝民警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身上乱踢乱跺,在增援民警赶到后将刘某某制服。为了证实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向本院移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案的发生和执法人员行为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犯罪情节一般,建议判处单处罚金或管制为宜。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焦作市长途汽车站门口用身体撞击21路公交调度室,调度员王某乙在劝阻时遭到刘某某的辱骂、殴打。王某乙报警后,焦作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三大队的值班民警祁某、秦某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在焦作市长途汽车站院内对刘某某亮明身份后,要求其到王某派出所进行处理,刘某某不予配合,并对民警辱骂殴打,至焦作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刘某某、张某某赶到后,将刘某某制服并送到王某派出所。在王某派出所内,刘某某继续对民警辱骂。刘某某亲友也对所内民警进行辱骂、撕打欲将刘某某带走,并将民警李某某的警衔撕掉,朝民警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身上乱踢乱跺,在增援民警赶到后将刘某某制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具体什么事我真想不起来了,我估计是我喝酒喝多之后又惹事了。我一个人喝了差不多一斤白酒,我昨天一天都在上班,到了下午6点左右我从准备回家,我走到车站北门口的时候碰见了李某、“老黑”,他俩就叫我一起去喝酒,于是我们就一起到了长途客运总站北门口的“一分利”饭店,我们大约喝了有两瓶白酒,后来就喝多了,再后来的事我就记不起来了。我不经常喝酒,但是我只要喝多了就控制不住自己。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0年10月29日晚上9点多,我在位于新区长途汽车站北们一侧的21路公交车调度室上班,我感到有人撞调度室东边的墙,而且撞的比较厉害,整个调度室都在晃,我就赶快出来看怎么回事,见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用后背狠撞调度室,一直骂我,他用双手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摔倒在地,我起来后他又拽着我的头发吧我摔倒了,并且用拳头朝我头上打了好几拳,用脚朝我身上跺了好几下,我就倒在地上用双手抱着他的腿。过了一会公安局的人来了,我带着公安局的人去车站里面找打我的那名男子,后来我们在车站西北角小件行李托运处找到了那名男子,当时他嘴里还在不停的胡骂,我一看就是打我的那个男的,我给警察说了,警察就上前问他情况,那名男子就对警察骂:“你他妈的算什么东西。”这时我看见21路公交车来了。后来我听许经理说那两名警察按不住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还把其中一个警察打了,他又报警了。

(3)证人祁某证实:大约是晚上9点半左右的时候,我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长途汽车站21路公交车站牌处有人被打。我和秦某开着车牌号为豫x警的警车一起赶到现场后,在21路公交车站牌处见到一个60岁左右的妇女,她说是她报的警,刚才有人把她按到地上打她了,并且我们看到她的手上也流着血,打她的人跑到车站里面了。我和秦某就一起带着受害人进到长途汽车站找。进去就听见有人在大声骂着什么。我们就顺着声音来到了车站西边,距离汽车进站口大概50米远的地方,见到有一个男子正指着长途派出所两名穿着警服的人员大骂。那名60多岁的妇女指认骂人的这个人就是刚才打她的男子。我就上前询问情况,给这名男子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刚才有人报警说你打她了,怎么回事”那名男子就开始大骂并说“你们弄不成我,我弄死你!”后来我看这个男子喝多了,就跑回车上去拿我们配发的现场录音录像装置,并且把警车也开到了长途车站里面。之后那名男子先推了我一下,然后朝我的头上打了一拳。还在不停的大骂,我就绕到他的身后,从身后抱着他将他摔倒,并且骑到他身上,想趁机将他制服,给他带上手铐。这时,那名男子的妻子就拽着我说:“让他起来吧!不让他闹事了!”,然后那名男子又趁机朝我的额头上打了两拳,我就赶紧接着按他,但是按不住,我同事秦某也赶快上去按那名男子的双腿。我就赶快给秦某说:“你快通知七区的人过来”秦某通过对讲机叫了七区的刘某波和张某某。大约几分钟后,刘某波和张某某赶到了现场。我们四个人将这名男子制服后。带到了王某派出所,因为我头部被打了,感到头疼,到王某派出所后我就直接去医院检查了。我的额头左侧有轻微的黑紫青。左腿的膝盖现在还在疼,但是没有很明显的外伤。

(4)证人秦某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们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通知:在焦作市长途汽车站门口21路公交车站牌处有人被打。我和祁某开着警车迅速赶到现场,我们在21路公交车站牌那见到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她说是她报的警,她是公交车的调度,当时她正在调度房内值班,有个男的喝多了用脚跺调度房,她不让那个男的跺,那个男的就打她了。我和祁某就领着这个女的进汽车站里面找打她的那个男的,刚进去就见到一名男子在院里大骂,受害人说这个男的就是打他的人,我和祁某就走到这个男的跟前,我闻见一股酒味,这个男的肯定是喝酒喝多了。这时祁某对他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刚才有人报案说你打她了,是咋回事”那个男的开始骂,这个男的推了祁某一下,祁某就赶快对他说:“我们正在执法,你不要动我。”这个男的就骂祁某:我弄死你等一类的脏话,祁某说:“我们是警察,正在执行公务,你不要骂了。”那名男子就用拳头朝祁某头上打了一拳。祁某绕到这个男的身后,从身后抱住他想把他制服,这个男的很反抗祁某就把他按翻到地上,并骑到这个男的身上想制服他,这名男子一直在激烈的反抗,两只手乱抓,两条腿乱蹬,我赶快过去想按住这个男的腿,但他很用劲,他用脚朝我身上跺了几脚,然后我用劲按住他的腿,有个女的可能是这个男的家属,她过来拽住祁某说:“让他起来吧,他喝多了。”那个男的趁机用拳头朝祁某的头上打了几拳,并激烈的反抗,祁某就让我赶快向市局指挥中心汇报,并通知七区的民警过来增援,我就用对讲机向指挥中心汇报并叫七区的同事过来,我说:“我们八区民警出现场被打了,赶快派人过来增援。”然后我就过去帮祁某制服这个男的,这个男的还在骂。七区的同事刘某波和张某某赶到了,我们一起将这个男子制服带到了王某派出所,交给派出所的民警后我和祁某就走了,祁某说他头很疼,我们就去医院看病了。

我们出警时开着警车,闪着警灯,我们都穿着制式警服,见到该男子时我们明确的对他说了我们是警察。祁某他左边的额头被打黑青了,其他没见明显的外伤,我没有受伤。

(5)证人徐某某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9点多,是我们公交公司在长途汽车站的调度员王某乙被人打了,我赶到现场,后来见到打王某乙那个男的在长途汽车站里面打了出警的两个民警。民警把这个男的制服以后,把这个男的送到了王某派出所,这个男的在王某派出所还是大吵大闹,并且打了民警。王某乙她的左手拇指处有流血,但关节还可以活动,脸上全是灰,穿的衣服上也全是灰。我见到王某乙这个样子,就问她怎么回事。她把事情简单对我说了一遍。我就和王某乙一块到从长途汽车站北门进去,看见在北门偏西南约10米远的地方围了很多人,我见有一个三十多岁高个子的男的和一个二十多岁穿警服的警察在那面对面站着,那个高个子男的身后还站了一个穿警服的警察。那个高个子男的身边还站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和一个十一、二岁的小男孩。王某乙对我说那个高个子男的就是打她的那个人。我见那个高个子的男的在那里指着他面前那个民警在骂,骂得很难听,站在他面前那个民警一直对这个男的说:“刚才跟你说了,我们是警察,你不要再骂了!”这个男的边骂边动手,因为他比那个民警个子高,他先用拳头朝他面前那个民警头上打了一下,后来还用脚朝民警身上踢。民警见一直制止不住他,就上前去拽这个男的胳膊,我就上前去挎住这个男的右胳膊,民警就把这个男的正面朝上按在了地上,那个民警骑在了这个男的身上,把这个男的按在地上后,我就退了出来。但这个男的在地上还一直挣扎,两个胳膊不停乱动,而且两条腿还在那里上下乱踢。这个男的被按在地上以后,旁边站的那个三十多岁的女的和那个十一、二岁的小男孩就上来了,他们可能是这个男的的家属。那个女的一直在那里拦,那个高个子男的用手朝骑他身上那个民警头脸上打了好几下,而且其中一下我听到声音很大,应该是用了不小的力气。我眼见这个民警要吃亏,就用我的手机打了“110”报警,有两、三分钟,又过来一辆警车,警车上下来两个穿警服的警察。这两个人来以后,给那个高个子男的戴上背铐,这个男的还在那里对着先前骑他身上那个民警在骂:“妈个X我就认住你了!我弄死你全家!”。从派出所院大门外面进来两个男的,一个有二十多岁,另外一个有三十岁左右,那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手里还拿个长途站用的那种票盒。这两个人来以后直接去了一楼走廊东边那个屋里,我见他们在那个屋里对着派出所一个民警在那里骂,骂得也很难听,后来这两个男的还把派出所一个民警逼到了那间屋子的东南角骂,那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冲在最前头,那个民警一直在那里打电话要增援。派出所有两个民警在那里看着高个男的,高个男的到大屋后还一直在那里骂,但那两个民警没有让他出屋。这个男的就自己用头把这间屋子房门东边墙上的窗户给撞烂了。他撞过以后,后来那两个男的在院子里更加嚣张了,那个拿票盒的男的一直在那里大骂,说是要找民警的事。他们骂了一会儿以后就走了。

(6)证人袁某某证实:我大概是晚上9点半左右赶到的焦作市长途汽车站。见我们的21路和27路公交车的调度员王某乙坐在长途车站北侧的路边,我就问她:“人呢”王某乙说:“在车站里面,警察也在呢!”。然后我就扶着王某乙将她送到了长途车站汽车进站口门岗的地方,让她坐在凳子上。我进到了车站里面。我进去的时候听见一直有人在不停的骂着,我就顺着声音去了,见到我们公司的另一个副经理许建民也在场,当时有一个穿着警服的警察骑在一个男的身上,那个警察的双手按着那个男的双手。在地上的男子嘴里还不停的骂着,他的双手挣脱之后就朝这个警察的头上打了两拳,我们的许建民经理也赶快上去帮忙按住了那个男子的一只手,另外一名警察赶快上去按住了这名男子的腿。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了两名警察,帮忙着给这名男子带上手铐了,直到最后把这个男子带上警车。到了王某派出所,我看见有几名男子来到了王某派出所里面,有人踹门还有打斗的声音,正问我话的警察就赶快跑了出去,当时在王某派出所一楼走廊东侧的地方,有很多人,当时的现场特别的乱,我也没有敢往跟前走。过了几分钟,一个个子不太高的男子被一个女的拽了出来,他们走了之后我看见有几个警察身上穿的警服上都有脚印。突然,我听见了碎玻璃的声音,然后就看到了在汽车站被带回去的男子的头正卡在了王某派出所一楼东侧的一个窗户上。

(7)证人曹某某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晚上8点多,还没有回来,我又给李某打了个电话,我丈夫接了电话,我一听就知道他喝多了,因为我丈夫平时只要一喝酒就好闹事,我不放心,于是我就带着我儿子打的去长途客运总站找我丈夫了。我见我丈夫喝多了,就想把他弄回家,我就给他姐姐打电话,但是他姐姐也知道他经常喝酒闹事,所以也不管他,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我见有一辆警车从车站的北门进到车站院里,这时从警车上下来两个警察,当时还有一个中年妇女,他们走到我们跟前问我丈夫:“咋回事啊”我丈夫喝多了,说话也是不照路,警察说:“你跟我们走,有啥到派出所说!”我丈夫也不听,还骂了警察,后来警察准备把我丈夫拉起来带上车的时候,我丈夫一直挣扎着不走,和警察推搡起来,我丈夫就被警察按倒在地上了,然后我丈夫就朝警察身上乱踢乱打,这时一个个子稍低的警察骑在我丈夫身上,我看见高个子的警察还踢我丈夫腿了,当时围观的人也很多、比较乱,我只见我丈夫乱打乱踢,具体打住警察了没有我也没有看见。当时我丈夫喝多了,说话比较难听,一直乱骂,警察准备带我丈夫去派出所的时候,我丈夫不去,就和警察推搡起来,所以警察才强行带我丈夫。过了一会,我见又过来一辆警车,从车上又下来两三个警察,他们一起把我丈夫带到王某派出所了,我就带着我儿子打的去了王某派出所,到派出所院里后,我丈夫用手一直乱抡,我见警察我丈夫在派出所一楼的一个大房间里,一直是乱骂,还一直闹事,这时警察就让我先到院子里等,我听见哗啦一声玻璃碎的声音,然后我就赶紧跑过来看,我见我丈夫从屋里面用头把一个玻璃窗撞碎了,我见我丈夫一只手被拷到了一张桌子腿上,头上都流血了。后来不知道谁打了120,120的救护车来了之后问我丈夫:“你去医院不去”我丈夫说什么也不去。他一喝多酒谁的都不听,见谁骂谁,总是在外面惹事,因为他喝酒的事我们经常生气,有时候还动手打我,所以当时我劝了他两句他不听,后来我就没有再管他了。

(8)证人程某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9点多,当时我一个人在商店,突然我听见外面有人吵架,于是我就从柜台里出来,站到我们商店门口往外看,当时我看见在路南公交车站牌那个小铁房附,有一个男的正在追一个女的,那个男的还不停地骂,看样子像是喝酒喝多了,那个女的也一直躲着,那个男的还不停地踢那个女的,后来在那个小铁房西侧,那个男的抓住了那个女的,然后拽着那个女的把她摔倒在地上,那个女的站起来,那个男的又把她摔倒,然后朝那个女的身上乱踢乱跺,后来那个女的想抓住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往西边跑了。

(9)证人薛某某证实:今天晚上9点30分左右,见到跑长垣车司机刘某某从进汽车的北门跑到汽车站院里往小件寄存处方向跑时,路过我身边,我就问他:“你不回家”他说:“你管不了,你别管闲事。”我一听他说话像是喝了不少酒,我就没管他,我在北门等人时见到一辆警车从外边开进汽车站,从车上下来两个警察到刘某明跟前都说的啥我没听清,民警让他有啥事到派出所去说,在两个民警拉他去派出所时,刘某明不配合,还大声骂两个警察。

(10)“110”接警登记表、王某乙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被损物品及王某乙被打伤、干警在执法中被打伤的照片、发破案经过等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闹事,在民警出示身份后,不服从管理,采取谩骂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和执法人员行为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犯罪情节一般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不妥,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1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李传荣

审判员郑连生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毋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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