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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刘某。

刘某与刘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以证据收集不齐为由,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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